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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商品房装修有新规定
日期:2015年12月31日 访问次数:

从12月1日起,北京市新建商品房进行家居装修将遵照《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(试用)》执行。新规定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,将家居装修连同住宅总体结构一体设计、施工到位后再销售。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,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,施工到位后再交付使用。
  如果购房人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的装修企业,房地产开发企业或  
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。如果购房人自行装修,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,并交纳装修保证金。家居装修完工后,购房人没有违反管理合同,物业管理单位将保证金退还;购房人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,物业管理单位按合同扣除其保证金。
  此外,新的《规定》对装修现场管理做出明文规定,购房人应于家居装修3日前,以适当形式将家居装修的时间、地点、装饰装修企业等情况告知相邻住户。每日12时至14时,18时至次日8时,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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